內政部昨(13)日通過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應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管委會等。營建署官員表示,若住宅所有權人無法100%同意重建,則可依此法評估住宅性能作為都市更新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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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指出,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」立法目的,是為了鼓勵住宅興建者、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評估,藉由專業者評估,深入瞭解不易由外觀簡易判斷的住宅性能項目,包含結構安辦信用卡送行李箱2018全、防火安全、無障礙環境、空氣環境、光環境、音環境、節能省水、住宅維護等,以確保「安全、健康、便利、舒適、經濟及永續使用」的居住品質。此辦法修正案是配合今年1月發布修正之《住宅法》第43至45條規定,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,應交付住宅所有權2018現金回饋卡推薦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。

再者,經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」認可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機構,亦可作為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機構;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之評估者應為開業建築師、執業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;並重新整合調整評估內容及分級方式,以利住宅性能評估機制落實。內政部也提醒,考量台灣地震頻繁,為鼓勵民眾注意自身住家結構安全,今年度內政部持續辦理安家固園計畫,依據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」全額補助1999年底前取得建照的私有住宅,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,有評估需求之民眾可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。(工商時報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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